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【隐私权】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民法全文内容自然人的“隐私权”保护
解读:“隐私权”属于《民法典》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首先,不得暗中侦察和探听他人的隐私;其次,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;第三,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;第四,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等。
本条中,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,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1、关于私人生活的安宁权
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,一直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存在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。由于长期处在“无法可依”的状态,该权利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。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,比如你中午午休,突然楼上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装修噪音,以前遇到上述情形,你只能寻求物业服务机构帮助解决,或登门制止,没有更好的办法。
民法全文内容自然人的“隐私权”保护 《民法典》正式将自然人的“私人生活安宁权”纳入隐私权的范畴,如果再遇到上文所述的被侵扰的情况,对方就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了侵害。如果邻居不接受你的要求且继续侵扰,你就可以选择报警,并视情节依法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。
2、自然人的“私事”严禁他人干扰
“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、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”,这是《民法典》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,其中私人空间、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(“三私”)的核心是“不公开性”和“私密性”。首先,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,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;其次,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。
民法全文内容自然人的“隐私权”保护 该款中的“私人空间”除了物理空间,如个人的住所、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,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虚拟空间。笔者曾就腾讯公司拒绝法院调取个人微信聊天记录一事,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: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对该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,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;个人点对点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交流对象和内容,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,是宪法确立的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,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;尽管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人民法院有权调查取证,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,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,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悖。